知识产权2026年7月17日
越南的发明专利与实用新型:两者有何区别
越南对技术解决方案分两个层级进行保护——发明与实用新型。本文解释两者在要件、期限和策略上的差异。
目录
根据越南《知识产权法》,一项技术解决方案既可作为发明(常译为专利)受保护,也可作为实用新型受保护。二者都赋予排他性权利,但在保护门槛、保护期限以及在申请策略中的定位上有所不同。选择正确的途径取决于创新的性质和商业目标。
核心区别
发明和实用新型都必须具备新颖性和工业实用性。决定性的区别在于创造性:
- 发明 必须具有创造性 — 对技术人员而言不得显而易见。
- 实用新型 不要求创造性;只需具备新颖性且非普通常识即可。
这使得实用新型成为对渐进式改进的有用途径——这些改进虽属新颖,但可能达不到较高的创造性门槛。
期限及其他区别
- 期限:发明自申请日起保护 20 年;实用新型为 10 年。两者均不可续展。
- 审查:两者都要经过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,但实用新型的实质审查标准较窄。
- 转换:在某些情形下,以一种类别提交的申请可以在授权前转换为另一类别。
策略选择
当技术确实具有创造性且生命周期长时,申请人有时会申请发明专利;当改进较为有限,或速度和成本比 20 年期限更重要时,则选择实用新型。实质审查请求仍须按时提出——发明须在申请日或优先权日起 42 个月内,实用新型须在 36 个月内提出。
常见问题
我能否就同一产品同时持有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?
对同一技术解决方案不能同时持有两项保护权利,但产品的不同方面可以分别受到保护。策略应在提交申请之前规划。
实用新型在维权上是否较弱?
有效授权的实用新型赋予可执行的排他性权利。不过,其较短的期限和较窄的保护范围可能影响长期价值。
哪一种获取成本更低?
由于审查标准较低,实用新型通常费用较低且可以更快进行,尽管确切的官方费用取决于具体申请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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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文仅供一般参考,不构成法律意见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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